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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抵償債務問題
作者: 發布于:2019/2/24 瀏覽次數:2179
摘要:
青島社保代理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2001年2月,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文中明確規定:在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前,對于已經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時原則上按照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所屬資金由統籌基金支付。同時還明確,為做好與未參加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由各省區市研究提出具體辦法,待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后再予以完善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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